根据《宁波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办法(试行)》和《宁波大学学院人员定编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1、教学工作量是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量化核算,按年度统计,作为学校对学院进行年度教学工作总量考核和定编的主要依据。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二次计算。
2、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及“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工作量”两部分。课程教学工作量按每学期开课计划进行统计,并用当量课时的形式体现。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工作量按工作业绩统计到完成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同科研工作量办法折算成当量课时。
3、开课单位为开课计划中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非开课单位人员兼课均要挂靠到开课单位,其课程教学工作量均计算到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进行二次计算、分配(不含非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人员)。非教学科研单位管理人员兼课酬金由学校发放,但每年兼课教学时数不得超过144学时。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包括在成教学院、科技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开设的课程及单独开设的辅修班课程。
二、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课程教学工作包含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选编教学补充材料和练习册、命题与监考、改卷、评定成绩、指导实验、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等环节教学工作。
各类课程教学工作量(当量课时)计算办法如下:
D总=ΣDi 其中i=1,2,3,……7
1、各类理论课课程当量课时D1的计算公式:
D1=S*K*M*B[1+(R-C)/R],式中:
S 为计划课时,S=周学时*18(每学期教学周按18周计)。
K 为课型系数,各类课程的K值为:理工类课程1.1;其它课程1.0;
研究生课程1.5;
M为课程加权系数,值一般为1,但下列课程如下:
①新开的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M值为1.2(新课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审定。新建专业不包括在内)。
②教学改革试点过程中为综合基础强化班单独开设的课程,以及学生自主选择教师听课,且选课人数比原安排人数增加10人(含10人)以上的课程,M值为1.1。
B 为重复系数:第1次课B=1,重复课B=0.8。
R 为授课班人数。
C 为标准班人数:课程(含公共体育、公共外语)标准班人数一般为40人,但下列类型课程标准班人数如下:
①艺术与技能(指音乐类、书法、普通话等)课程一般为30人,其中声乐、美术(含设计类)课程为20人;
②专业外语、专业体育课程为30人;
③其它全校性公共课及全校性选修课为50人。
说明:1)开课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事先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学院自行更改的,涉及到的课程均减半计算工作量。
2)班型安排即分班与合班由教务处与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协商,由教务处确定,可以合班上课的课程,原则上不分小班开课,教学单位或教师自行分小班的,不另计工作量。
3)若[1+(R-C)/R]<0.8,则以0.8计算。
2、实验课当量课时的计算公式:
D2=0.8*S+0.5*S*[INT((学生人数-C1)/C1+0.9)]
S为计划课时;C1为标准组人数:上机及英语听力课为40人、其它实验为15人。
3、指导设计、论文、实习的当量课时计算办法:以学生人数和周数为基本依据,课程设计、实习以20人为一基本教学组,具体公式如下:
文科毕业论文: D3=K2*学生人数*周数
K2值:指导研究生3.6,其它为1.2。
理工科毕业设计论文:D4=K3*学生人数*周数
K3值:指导研究生4.2,其它为1.4。
课程设计: D5=K4*20*周数*[INT(学生人数/20+0.9)]
K4=0.5。
实 习: D6=K5*20*周数*[INT(学生人数/20+0.9)]
K5为实习指导系数。校内实习K5=0.7;校
外随班K5=0.85;不随班K5=0.3。每实习
组必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不能重复指导。
4、其它D7
1)体育学院承担的达标工作量按“[INT(3、4年级学生总数/70人一组+0.9)]*1当量课时*32(周)”计。
2)指导数学建模竞赛工作量按“宁大政(2000)84号”文执行,指导电子设计及其它科技竞赛工作量另行制定。
3)个别专业因教学资源不足需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进行实验、实习,经教务处审批后,其教学工作量可增加50%。
4)单独开设的重修班课程教学工作量按照“宁大政(2000)135号”文中的《宁波大学关于重修课程暂行规定》执行。
三、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1、计算范围:教研论文、完成鉴定的教研成果、教学教研奖项、教研课题、重点(优秀)教材建设(含CAI软件)、教材出版、优秀课程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建设等。
2、计算办法(重复立项时取高者或补差;所有项目不得与上报科研处项目重复,经查实重复者按零分计):(见附表)
四、本办法经第8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见附表
附件下载:c20064101432245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