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比比例及名额:
1、评选比例:
毕业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5%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为14%,院级优秀毕业生为30%。
2、评比要求:
各班在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学校下达的条件和指标,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规定:省优必须兼得校优。
3、各班名额拟定分配如下:
学院总体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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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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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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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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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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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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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5%):4
校优(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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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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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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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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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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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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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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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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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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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课程与教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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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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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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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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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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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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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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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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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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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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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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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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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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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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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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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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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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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1级课程与教学论推荐省优2名(其中1名为候补),其余班级最多可推荐一名省优,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审核、排序,最终排序前四位同学推荐为省优。
二、评审时间安排
1、班级评选:
11月22日——12月2日:符合条件学生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班长,由班长统一组织全体班级成员评选。
班级汇总上报,上报表格包括当选学生《申请表》纸质稿、《省校院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12月2日——12月5日)
12月2日下午16:00前,书面材料(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上报学工办,同时电子稿汇总名单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统一为“【优秀毕业生】+班级”。
3、学院公示、上报学校:
12月5日——12月9日公示。
12月9日上报学校。
三、评选条件及依据:
1、院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2、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能模范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大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得过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奖,无学位课不及格,通过学校中期考核(获得校级奖学金、校级荣誉奖多者优先)。
(3)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有校级以上学术性等方面的奖励,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国家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宁波大学SRIP项目或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需一般项目及以上);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若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校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3、省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在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择优评出。
综合评审依据: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同学课题、项目、论文成果的级别、数量、公共课程考试平均分及为班级同学服务、参与学院、学校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综合考评。
省级优秀毕业生需达到的基本条件包括:
(1)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学校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奖两次以上(校级至少一次),(获得校级荣誉多者优先推荐),无学位课不及格,通过学校中期考核;
(2)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有市级以上学术性等方面的奖励,或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国家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等反映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一切科研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1日前。
各班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提交学院进行最终评审。
注: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需同时填写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件: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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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