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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于做好2014年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6 阅览数: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81)的要求,现将我校2014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2014级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除已参加同类医疗保险的学生外)。

二、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

学生个人缴纳100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财政补助150元)。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范围为: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三)本人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四)本人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

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住院和特殊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5万元。居民医保医疗待遇如下:

 

门诊医疗费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发生数25万元以上不支付)

特殊病种医疗费,发生数25万元以上不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2万元(含)

2万元至4万元(含)

4万元至25万元(含)

年度累计3000元(含)以下,三级医院基金支付30%,社区医院基金支付60%,其他医院基金支付45%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

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其中,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7种: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在本校的定点医务室门诊就医,享受在社区医院就医同等待遇。

四、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缴费办法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2014级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其他学生参保需缴纳现金(含成教学院自考生),研究生保险费统一从研究生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不包括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其中本、专科实行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研究生仍按每学年度进行缴费。

(二)参保办理程序

1、首次参保学生办理程序:2014级学生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执》(参保回执)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上交至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根据学生参保信息,汇总扣款名单;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在定义班级信息后输入基本信息,或采用新增批量导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核对无误后打印学生《社保卡申领表》,并将申领表发给学生;学生须核对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将一寸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申领单上指定地点;而后,学院将申领单汇总交至学生处(黄庆苗楼213室)。

注意:

1)请班长将汇总表(“备注” 一栏填写参保或不参保)于919日(本周五)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汇总表注意格式,避免出现乱码。

2)请班长将一寸彩照1张(背面写上姓名)以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齐,于919日(本周五)前送至学工办203-1

3)请班长收齐回执单(全部同学),919日(本周五)前送至学工办203-1

2、续保办理程序:学院可事先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学生原医保号,按零星申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3、四类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院须严格审核原件与复印件,并将其复印件上交至学生处(黄庆苗楼213室)。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五、就医管理

1、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在未领到社保卡(医保卡)前在本校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医务室(校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领取社保卡(医保卡)后,可到校医务室(校医院)重新结算。

2、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和医保病历,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宁大校医院选择就医,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对于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72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医院补办住院登记。

3、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市区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个人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4、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居民医保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5、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6、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申请医疗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

六、其他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咨询电话:8386524712333    

市劳动保障网://www.zjnb.lss.gov.cn

 附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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