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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9 阅览数:

各学院:

经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和商议,2015年我校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将于4月启动。其中对于上一学年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总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学生,建议2015年不再申请贷款。能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尽量鼓励其申请生源地贷款。所有续贷的学生都必须提交和新贷一样的纸质材料。

一、贷款申请范围

2014级、2013级、2012级及2011级五年制学生(大学四年贷款金额未满24000元)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已建档自筹经费研究生;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指标,且无缴费、还款违约记录;研究生无违纪违约记录;

(四)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本、专科学生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研究生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申请时间

4月28日起接受申请,老生于5月份递交申请材料。

四、贷款申请材料

(一)老生新贷者

往年未签定一次申请、分期发放贷款合同的老生和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老生请递交以下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所有表格附后):

1、《宁波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院教务办盖章的历年学习成绩总表和学院学工办盖章的上学年非学业因素总评成绩汇总表;

3、《宁波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有效);

4、近期(三个月内)家庭固定电话的话费单一张;

5、家长签名同意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本息的告家长书回执单;

6、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学生证复印件。

7、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有效)。

以上复印件粘贴在A4纸上,所有材料按1-7顺序装订成册。

(二)老生续贷者:已于往年签定一次申请、分期放贷的贷款合同的学生,若没有要求终止贷款发放的,以及上一学年停贷但本学年符合续贷条件者,需递交的材料与老生新贷者相同。

对于上一年度停贷而今年续贷者,请在汇总表备注栏及申请表右上角注明上一年度停贷字样,否则银行系统会默认今年继续停贷。

(三)停贷者:已于往年签定一次申请、分期放贷的贷款合同的学生,若要求终止发放2014年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因学习成绩或非学业因素或违纪处分等原因必须终止本学年贷款的,递交《宁波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表》。

五、 贷款审批

(一)学院对学生的填写内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应包括该生日常消费是否节俭、上一年度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详情等,并加盖学院公章,确定通过贷款初审学生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移交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交的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查,并将合格材料交经办银行审批。

(三)贷款所需递交的材料以及各学院贷款汇总名单,请于5月14日前统一上交学工办。地点:学工办203—1;联系人:龚倩慧;联系电话:564996。

(四)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错报漏报,以免影响学生贷款发放。

(五)所有贷款学生需在学工系统上提交申请信息,学院初审,学生处终审。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表格

 注意事项

                                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生社区党工委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