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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关于做好2015年度(下学期)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7 阅览数:
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的通知》(甬政发〔 2015 59 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 2015 106 号)的要求,现将我校 2015 年度(下学期)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变化
为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我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将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自然年度。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过渡,今年将一次性办理 16 个月的参保缴费。即日起,我校开始办理 2015 9 月至 12 月过渡期与 2016 年全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请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及时为学生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国籍,其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缴费标准
大学生个人年缴费标准为 100 元,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 2015 9 -12 月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 4 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即按 30 元标准缴费,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过渡期 4 个月与下一年度( 2016 1 -12 月)一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标准合计为 130 元。
本市户籍学生中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简称免缴人员),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这部分学生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
过渡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对应的待遇享受时间为 2015 9 1 日至 2016 12 31 日。以后正常年度待遇享受为每年 1 1 日至 12 31 日。
三、参保缴费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缴费办法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本、专科学生参保名单委托银行扣取保险费,其他学生参保需缴纳现金(含成教学院自考生)。其中本、专科实行按学制一次性缴费(即本科生一次性交 430 元或 530 元),研究生仍按每学年度进行缴费。
(二)参保办理程序
1. 首次参保学生在《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回执》 ( 参保回执 ) 中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交与学院。学生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应在《参保回执》中的不参保原因栏中确认签名。学院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在定义班级信息后可根据学生确认的回执输入基本信息,或采用新增批量导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数据;再登录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申报系统,打印社保卡申领单。
对于首次在我校办理续保的程序:学院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学生原医保号,按零星申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2. 享受缴费全额补助的学生续保或参保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证明。
以上程序完成后,学院将《社保卡申领单》以及填好的《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财政补助参保学生汇总表》(享受全额财政补助的学生)于 10 10 日前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院联系人:龚倩慧
联系地址:博观楼 203
咨询电话: 87608058 
党委学生工作部 /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 学生社区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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