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时间安排
1、班级评选:
11月6日—11月11日:符合条件学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到班级评审小组,班级进行评审;
11月12日上午前,书面材料(《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上报学工办(博观楼203-2),同时将《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电子稿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11月12-11月13日)
3、学院公示、上报学校:
11月13日-11月17日公示。11月17日上报学校。
三、评选条件
1、院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
(2)、在校期间得过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各类捐赠奖学金、或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及各类公益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4)、积点分排名在同专业前50%;
(5)、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6)、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在良好以上;
(7)、专科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8)、对自愿赴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2、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获得过省、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B、获得过学校十佳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C、 获得过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或同等条件捐赠奖学金; D、专科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3)、总积分在同专业年级前30%(含30%);
(4)、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在良好以上;
(5)、被初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3、省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能模范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大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个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2)获得过省、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校级“十佳”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或同等条件捐赠奖学金两次(项)以上;且学习成绩总积分在同专业年级前25%,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已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资格;
(4)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取消省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注: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同时填写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只需填写院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即可.
联系人:常老师 888057/656343
办公室:博观楼203-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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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