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将开展2017届本、专科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比例及名额
1、评选比例:
本科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不超过4.5%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为15%,院级优秀毕业生为30%。
专科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为15%,院级优秀毕业生为30%。
2、评比要求:
各班在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照学校下达的条件和指标,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规定:省优必须兼得校优。 各班最终上报名单需要进行排序。
3、各班名额分配见附件。
备注:
(1)各班级需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评选要求及名额分配办法推荐名单。
(2)所有报送的省优、校优名单,各班级须按照优先顺序推荐,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最终审定。
二、评审时间安排
1、班级评选:
(1)11月11日—11月13日:符合条件学生填写申请表格《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电子版(以“姓名+省/校/院优”命名)及打印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到班级评审小组,班级进行评审;班级评审无异议后,班长汇总推荐《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电子版提交学工办。
(2)11月14日下午15:00前,书面材料(《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上报学工办(博观楼203-2);同时将电子材料(《省、校、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省、校、院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电子稿(以“班级+优秀毕业生”命名打包)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11月14日---11月16日)
3、学院公示、上报学校:
11月16日-11月21日公示。11月22日上报学校。
三、评选条件
1、院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在校期间得过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各类捐赠奖学金、或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及各类公益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4)、积点分排名在同专业前50%;
(5)、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6)、师范生教育实习评价在良好以上;
(7)、专科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8)、对自愿赴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2、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本专科生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个及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等级。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本、专科生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4)、学习成绩总积分在同专业年级前30%,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5)、大学期间获以下奖项2次(项)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认定的捐赠类一等奖学金;2016年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获奖条件必须达到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方可认定。
(6)、被初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7)、专科、专升本毕业生在按上述条件评定过程中,名额不足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3、省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本次省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基础上产生,获评学生除符合校级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条件同时,学习成绩总积分须在同专业年级前25%。
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取消省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注: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同时填写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只需填写院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即可。拟推荐汇总表由班长统一填写。
联系人:龚老师 87600058
办公室:博观楼203-2
百家乐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