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届优秀硕士毕业生评选(初评)的通知
 
一、评比比例及名额:
1、评选比例:
毕业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5%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为14%,院级优秀毕业生为30%。
2、评比要求:
各班在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学校下达的条件和指标,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规定:省优必须兼得校优。
3、各班名额分配如下:
 
	
		
			| 学院总体名额 | 班级名称 | 班级人数 | 省优 | 校优 | 院优 | 
		
			| 省优(5%):4 校优(14%):11 | 09应用心理学 | 7 | 4 | 1 | 2 | 
		
			| 09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 17 | 2.5 | 5 | 
		
			| 09课程与教学论 | 25 | 4 | 8 | 
		
			| 09教育技术学 | 10 | 1 | 3 | 
		
			| 09教育经济与管理 | 12 | 2 | 4 | 
		
			| 合计 |   | 71 | 10.5 | 22 | 
	
备注:
(1)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推选的第三校优候选人,将到学校层面进行竞争,故为2.5人;
(2)省优各班最多可推荐一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审核、排序,最终排序前四位同学推荐为省优。
 
二、评审时间安排
1、班级评选:
11月17日——11月23日:符合条件学生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班长,由班长统一组织全体班级成员评选。
班级汇总上报,上报表格包括以下字段:专业、姓名、学号、性别、生源地、政治面貌、身份证号、获奖情况、推荐顺序(模板附后)。
11月24日上午,书面材料上报学工办,同时电子稿汇总名单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11月24日——11月27日)
3、学院公示、上报学校:
11月27日——11月30日公示。
12月1日上报学校。
 
三、评选条件及依据:
1、院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2、校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能模范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大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在校期间得过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各类捐赠奖学金、或得过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无学位课不及格,通过学校中期考核;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及各类公益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4)、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有论文发表(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或在省(市)级各类科技竞赛中获过奖,或在其他的技术创新及科研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5)、毕业前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将取消校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3、省级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在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择优评出。
综合评审依据: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同学课题、项目、论文成果的级别、数量、公共课程考试平均分及为班级同学服务、参与学院、学校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综合考评。
各班推荐1名省级优秀毕业生提交学院进行最终评审。
 
 
 
注: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同时填写省级、校级和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校级优秀毕业生同时填写校级和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只需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即可
 附件:省校优相关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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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